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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肉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且畜龄为两个月以上的肉羊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存栏量50头(含)以上;
(二)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规范,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传染病疫区;
(三)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建立动物健康养殖记录档案,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或免疫标识),并备有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本或乡镇动物免疫台账。
被保险人投保的肉羊数量须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确认的存栏数量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根据投保肉羊的养殖状况,选择投保下列的(一)、(二)、(三)、(四)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中的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地址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雨、冰雹、雪灾、冻灾、风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炭疽、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羊快疫、肉毒梭菌病、脑包虫、肝片吸虫病、急性瘤胃鼓气、免疫副反应;
(四)狼灾。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饲养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民间冲突;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政府实施强制扑杀除外);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七)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
(八)圈舍质量问题;
(九)保险标的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中毒。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八条 单只肉羊的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和仔羊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饲养成本与仔羊市场价格之和,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只肉羊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入栏时起至出栏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设立七天疾病观察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七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 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第二十三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肉羊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保险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标的出险时的起保天数,保险人按照下列《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肉羊养殖保险成本赔偿比例表》进行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肉羊养殖保险成本赔偿比例表
起保天数 |
赔偿比例 |
1-30 |
50% |
31-60 |
70% |
61-90 |
90% |
91(含)以上 |
100% |
赔偿金额=单只肉羊保险金额×赔偿比例×死亡数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单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单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单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 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 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出栏后,该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肉羊:一般为出生2个月后,入栏经过2至4个月放牧育肥、舍饲圈养育肥或混合育肥等方式快速增加体重后,用作食用羊出售的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熔炼,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雪灾:是指积雪持续10天及以上,积雪深度达25cm,且冬春降雪量为同期降雪量的160%所造成的灾害。
(七)冻灾:一般是在动物体温降到0℃以下冰冻时,细胞渗透性起变化、脱水、结冰、蛋白质沉淀、或产生其他不可逆的化学变化。冰结晶使原生质破裂并损坏细胞结构,最后导致代谢失调甚至停止,进而引起死亡。
(八)风灾:指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爆炸的定义是:锅炉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四)口蹄疫: 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和偶蹄家畜都可感染的急性传染病。
(十五)布鲁氏菌病: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人、畜共患慢性传染病。主要侵害生殖系统。羊感染后,以母羊发生流产和公羊发生睾丸炎为特征。
(十六)羊痘:是由羊痘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接触性传染病,可感染绵羊和山羊并引起绵羊和山羊恶性痘病的疾病。
(十七)传染性胸膜肺炎:是由山羊丝状支原体引起的山羊急性接触性传染病。
(十八)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
(十九)羊肠毒血症:是由D型产气荚膜梭菌引起的一种急性毒血症疾病。
(二十)羊猝狙:是由C型产气荚膜梭菌的毒素所引起,以溃疡性肠炎和腹膜炎为特征的疾病。
(二十一)羊快疫:是由腐败梭菌引起,以真胃(第四胃)出血性炎症为特征的疾病。
(二十二)肉毒梭菌病:是由于动物食入腐败变质含有肉毒梭菌污染的饲草料而发生的一种中毒性疾病。临床上以出现运动中枢神经系统麻痹和延脑麻痹为特征,死亡率很高。
(二十三)脑包虫:是由于多头绦虫的幼虫——多头幼寄生在羊的脑部而引起脑炎、脑膜炎及一系列神经症状甚至死亡的寄生虫病。
(二十四)羊肝片吸虫病:是由肝片吸虫寄生于羊的肝脏胆管中引起一种寄生虫病,该病能引起急性或慢性的肝炎和胆管炎,并继发全身性的中毒和营养障碍,常引起羊大批死亡。
(二十五)急性瘤胃鼓气:俗称胀死病,是由草料在瘤胃内发酵,产生大量气体,致使瘤胃体积迅速增大,过度鼓胀并出现暖气障碍为特征的一种疾病。常呈现呼吸困难,心跳加快,进而引起窒息或心脏麻痹,导致病畜死亡。
(二十六)免疫副反应:动物经健康检查后判定健康并接受疫苗接种72小时内,因疫苗过敏反应死亡。
(二十七)狼灾:指保险羊只因遭到狼的袭击导致死亡。
(二十八)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九)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三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三十一)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