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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酒驾顶包、伪造现场,骗保骗赔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案例介绍

    案例1:酒驾顶包

    2022620日凌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客户佟某称自己驾驶标的车辆与路边大树相撞且车辆受损严重。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案件核实过程中,发现有些蹊跷。事故发生在凌晨,道路上车辆及行人稀少,正常行驶一般不会发生车辆失控,并且车辆驾驶位置安全气囊已弹出,而佟某却毫发无损。同时,工作人员隐约闻到车中残留淡淡的酒味,种种迹象令人产生怀疑,但佟某却坚称是自己驾车溜号导致事故发生。工作人员调查沿途监控录像,发现实际驾车人是一位男士,即佟某的丈夫。同时调查出其丈夫在报案同时,因伤入院治疗。在充足的证据面前,佟某承认其丈夫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为了得到赔偿,谎称自己驾车。最终,佟某主动撤销了报案,放弃违法的索赔诉求。

    案例2:伪造现场

    202221613时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客户温某称自己驾驶标的挂车倒车撞到一辆停放的轿车,事故造成挂车及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工作人员查勘过程中发现,现场两辆车碰撞痕迹比对不上,且地上车辆受损配件残留物存在人为摆放痕迹,该地点显然不是第一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向当事双方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并阐述骗赔的利弊。最终轿车司机承认自己驾车追尾其他车辆,因未投保车损险需自己承担修车费用。因此找到亲戚温某,伪造了本次事故现场。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保险人编造虚假的事故成因,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和资料,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已构成保险诈骗,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行政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

    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车险骗保轻则罚款,重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2.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逐渐提高,但仍有一部分人为了贪小便宜,心存侥幸,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车损险;或者发生事故后,想采取违法手段,隐瞒事实,企图通过骗赔弥补损失。这些行为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

    3.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风险分散意识,通过正规保险机构合理购买保险产品,保障自身及家人的财产不受损失。骗保骗赔涉嫌保险欺诈,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当事人往往还要面临严重的法律惩罚,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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