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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关于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返还、重复投保、无害化处理等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引言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为了实现农业农村发展等特定政策目标而主导并推动的一种农业支持与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强农惠农政策,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该政策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共同建立起农业风险防范分散机制,使受灾农户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付,减轻农民恢复农业生产的压力。作为养殖业保险消费者,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现做以下风险提示:

     

    ★农户在投保养殖业保险时,不要轻信部分代理人员的保费返还政策,不仅可能导致损失及投诉风险发生,还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某地区代理人员为拓展养殖险业务,以保险公司名义,向养殖户李某承诺,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未发生赔付,将返还养殖险自交保费。李某信以为真,终保后向代理人员索要自交保费。代理人员已离职,且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为此,李某多次向公司及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兑现承诺”。返还自交保费,是国家监管制度明文禁止的。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第八条规定:

    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

     

    ★虚构、虚增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或者以同一死亡标的进行多次理赔的骗保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重复投保

    养殖户王某家本期育肥猪感冒、腹泻的较多,觉得死亡率一定会很高,为了减少个人损失,王某在当地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为这100头育肥猪上了保险。在申领补贴资金过程中,承保公司通过比对多家主体的投保清单,发现该养殖户在其它公司也进行了投保,属于重复投保。

    案例2重复理赔

    某保险公司在筛查高赔付养殖户过程中,发现其中几户出险次数较多且赔付较高。为查明原因,工作人员对其后续的赔案进行高度关注,并在一次核赔过程中发现系统上传的部分查勘照片与已经发生赔案的查勘照片相同,因此顺藤摸瓜,最终发现某查勘员与养殖户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公司理赔款。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险后养殖户一定保护好第一现场,或者为防止疫病传染急需掩埋的,必须与保险公司沟通,保留第一现场能佐证死亡数量的照片,防止损失扩大。

    案例:某保险公司接到某养殖场报案,称投保的能繁母猪因疾病全部死亡,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死亡标的进行查勘,但发现现场仅有部分死亡的能繁母猪,养殖场称其他的已经埋到地下,但并未拍摄第一现场的死亡标的照片,无法证实死亡数量。保险公司对现场标的进行了查勘定损,对无法证实的其他死亡标的进行了拒赔处理。

    法律依据:

    XX保险公司XX地区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养殖户投保的死亡标的一定要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行对死亡标的进行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养殖户会因此遭受赔付损失。

    案例:2023年1月,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石门镇XX村养殖户王某投保的育肥猪发生了死亡,承保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后,发现王某没有开具相关的无害化处理证明,公司因此给予了拒赔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政府对承保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于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