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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养殖保险

育肥猪养殖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补偿了在遭受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导致的投保育肥猪死亡损失,从而大大减轻养殖户的养殖风险,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 适用人群:

    生猪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 保障金额:

    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时体重达到出栏标准重量的育肥猪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条款直接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高不超过市场价格的70%
  • 保障期限:

    通常为一个育肥周期,也可以根据年出栏量约定
  • 保险责任
  • 投保要求
  • 销售地区
  • 理赔流程
  • 重大案例
  •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和疫病。
  •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  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保险育肥猪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要求
 
  1.  仅支持养殖地在北京、内蒙、辽宁、吉林、山东的养殖户购买,且不能跨地域投保。
  2.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3.  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并取得相应养殖代码的养猪场(户),生猪存栏量在20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
  4.  生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
  5.  生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6.  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7.  被保险人自繁自养的生猪,全年投保的总数量不超过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中存栏数量的20倍;被保险人外购的生猪,投保数量以检疫证明、外购发票或收据上标注的数量为准。
 销售地区
 
条款名称 地区 报备编号
辽宁省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辽宁 辽地安华农险(备-农业)[2015]主1号
山东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山东 鲁地安华农险(备-农业)[2015]主12号
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内蒙古 蒙地安华农险(备-农业)[2015]主4号
北京市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北京 京地安华农险(备-农业)[2015]主5号
吉林省育肥猪养殖保险(2015版) 吉林 吉地安华农险(备-农业)[2015]主6号
 理赔流程
 
  • 拨打95540报案
  • 查勘
  • 定损
  • 理赔公示
  • 提交资料并审核
  • 赔款支付
 重大案例
 
  •  2015年7月1日,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2000头育肥猪投保了山东省育肥猪养殖保险(保单号PIPI201537070000000013),保险期间120天。
  •  每次保险标的死亡后,被保险人向公司95540专线报案,专线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潍坊当地查勘员,查勘员立即与报案人联系,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时现场查勘。截至2015年10月28日,潍坊市聚天农牧有限公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育肥猪累计达19头,赔付金额为8300元(赔案号:WIPI201537070000000251等)。根据条款约定,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卡和开户行信息,公司已将理赔款直接汇至其账户。